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葉鳯娥 即 范月美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范月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范月美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95,417元95年5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