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蕭靖安 訴訟代理人 卓岳榮 被告 陳棕騰
郭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棕騰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0號6樓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不包含土地價值)?並提出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約略多少坪數?)。
二、提出前項房屋最新年度之房屋稅籍資料,及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據此,原告請求積欠三個月租金18000元及20000元違約金,將連同房屋價值之部分,併計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