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銘祥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銘祥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銘祥(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6條、第
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107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年10月22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1罪)、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共3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5年6月、5年6月、3年6月、4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2754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案件審理中,是以被告經原審法院判處之刑並非輕微,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坦承部分犯罪事實,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0
7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