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邱以斯帖 即 邱淑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明請求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0,452元,惟與聲請狀所附之台幣客戶基本資料關於「貸款帳戶」欄第一項(帳號PDPZ0000000000)之本金餘額新臺幣(下同)38,051元,而有所不同,其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