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媁 被告 張志平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字第403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