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301號聲請人 陳培勳
陳 張翠鳳 陳金地 李 陳金釵 陳金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金溢 於民國100年2月19日死亡,聲請人陳培勳、陳張翠鳳、陳金地、李陳金釵、陳金山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
三、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尚有其孫 陳侑宗 、陳侑筠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本案卷內、戶籍謄本在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52號卷內可稽,洵屬明確。是以前揭尚未拋棄繼承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仍有繼承權,而非俟其均為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父母即聲請人陳培勳、陳張翠鳳、兄弟姊妹陳金地、李陳金釵、陳金山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