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鵬驊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101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鵬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22日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所查扣之物品1包(毛重0.27公克),經初步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國道第四警察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附卷可稽,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之物品1小包,經國道第四警察隊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國道第四警察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5頁)。是扣案之白色結晶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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