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護照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月│││一月││├───────┼─────────────┼─────────────┤│所犯法條│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間某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及案號│六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六六號│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三六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三五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七六號│││││││├───┼─────────────┼─────────────┤││判決│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三五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七六號│││││││├───┼─────────────┼─────────────┤││判決確│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七五六二號│六年度執字第四0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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