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秩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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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秩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6年度竹秩字第351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600228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0月24日20時3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武昌郵局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上述公共場所,意圖賣淫,以每次新臺幣500元之代價,而向喬裝之警員 張宏材 拉客。
(四)查獲時間:96年10月24日21時01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街○○號新都旅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警員張宏材所出具之偵查報告。
(三)查獲照片3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