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09年度基簡字第127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被告 朱祥林
盧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盧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盧佳宏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朱祥林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盧興於繼承被繼承人盧佳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朱祥林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盧佳宏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期間,邀同被告朱祥林(即盧佳宏之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6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01,992元;雙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當時係週年利率0.9%
)加碼1%計算利息,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因訴外人盧佳宏嗣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告朱祥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又訴外人盧佳宏雖已死亡(民國10
8年1月14日發現死亡),然被告盧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其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是依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規定,被告盧興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佳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朱祥林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答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家事庭通知、被繼承人盧佳宏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兼之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俱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以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盧興於繼承被繼承人盧佳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朱祥林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31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3,310元,由被告盧興於繼承被繼承人盧佳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朱祥林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姚安儒【附表】編號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①51,303元自109年1月19日至109年6月9日0.9%自109年2月20日至109年6月9日0.09%自109年6月10日至清償日1.9%自109年6月10日至109年8月19日0.19%自109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0.38%②50,653元自109年1月19日至109年6月9日0.9%自109年2月20日至109年6月9日0.09%自109年6月10日至清償日1.9%自109年6月10日至109年8月19日0.19%自109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0.38%③50,637元自109年1月19日至109年6月9日0.9%自109年2月20日至109年6月9日0.09%自109年6月10日至清償日1.9%自109年6月10日至109年8月19日0.19%自109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0.38%④50,637元自109年1月19日至109年6月9日0.9%自109年2月20日至109年6月9日0.09%自109年6月10日至清償日1.9%自109年6月10日至109年8月19日0.19%自109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0.38%⑤48,135元自109年1月19日至109年6月9日0.9%自109年2月20日至109年6月9日0.09%自109年6月10日至清償日1.9%自109年6月10日至109年8月19日0.19%自109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0.38%⑥50,627元自109年1月19日至109年6月9日0.9%自109年2月20日至109年6月9日0.09%自109年6月10日至清償日1.9%自109年6月10日至109年8月19日0.19%自109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