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5號原告 邢宜庭 被告 邢旻楷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廖予晨 第三人 賴文煒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本院家事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邢宜庭應於前項言詞辯論期日以前,攜同被告邢旻楷(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第三人賴文煒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地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或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基因醫學部馬偕紀念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使上2人接受進行父子間之血緣鑑定,並由原告當庭提出報告書及繳費單據。
理由按,請求法院確認或否認之對象為身分關係,具有公益性質,非當事人得任意處分之事項,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與事實是否相符,而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據原告起訴稱:其現任配偶係第三人賴文煒,而被告邢旻楷係其與該第三人所生之子,惟受法律婚生推定之規定,被登記成其前配偶即另1被告廖予晨的小孩等語,經該第三人賴文煒到庭表示願意接受血緣鑑定以使本件父子(親子)間之關係明確(本院卷第29頁,民國103年5月30日筆錄第1頁),茲原告對被告2人起訴求為「確認被告邢旻楷非自被告廖予晨受胎所生之婚生子」並表示願意負擔鑑定費用(參見本院同日筆錄),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家事乙類事件,有改變身分關係的特色,依上說明,不宜允許當事人自行認諾,即有進行如主文所示血緣鑑定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又,前開鑑定費用均應由原告墊付,並列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請原告於期日前先將收據影本檢送本院,俾使本院知曉進行程度。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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