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1701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8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展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886號、第43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謝政展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提撥吸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政展前於民國(下同)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4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10月1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4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4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8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查獲方式,先後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謝政展分別於附表「自白」欄、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如附表「書證」、「物證」欄所示之證據。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各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2罪,共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毛重0.341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餘合計毛重2.8501公克)及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4328公克),均係供被告本案各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提撥吸管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2年8月30日凌│以將第一級毒品│嗣於102年8月30日凌│謝政展施用第一││︵│晨2時許,在桃園│海洛因摻入香菸│晨2時50分許,在桃園│級毒品,處有期││102│縣桃園市○○路「│內吸食之方式,│縣桃園市○○○○街46│徒刑陸月,如易││年│大聯盟網咖」店廁│施用第一級毒品│巷16號前為警查獲,並│科罰金,以新臺││度│所內│海洛因1次。│扣得供其本次施用剩餘│幣壹仟元折算壹││審├────────┼───────┤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日。扣案如附表││訴│上開時間、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洛因2包(驗餘合計毛│編號一物證欄所││字││甲基安非他命置│重0.3414公克)、第二│示之第一級毒品││第││入玻璃球燒烤吸│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海洛因貳包均沒││1701││其煙氣之方式,│包(驗餘合計毛重2.85│收銷燬之;又施││號││施用第二級毒品│01公克)。│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處有期徒刑叁月││││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均沒收││││││銷燬之。││├─┬──────┴───────┴──────────┤│││自│①謝政展102年8月30日警詢之自白。││││白│②謝政展102年8月30日檢察官訊問之自白。│││├─┼─────────────────────────┤│││書│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證│對照表。│││││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物│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供謝政展本次施用剩││││證│合計毛重零點叁肆壹肆公克)。│餘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供謝政展本次施用剩│││││驗餘合計毛重貳點捌伍零壹公克│餘所持有之第二級毒│││第二級毒品甲基││││││││品甲基安非他命。││├──┼─┴──────┬───────┬┴─────────┼───────┤│二│102年10月6日(│以將第二級毒品│嗣於102年10月7日凌│謝政展施用第二││︵│起訴書誤載為102│甲基安非他命摻│晨1時許,謝政展駕駛│級毒品,處有期││102│年11月6日)晚間│入香菸內吸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徒刑叁月,如易││年│11時許,在桃園縣│方式,施用第二│用小客貨車行經國道二│科罰金,以新臺││度│桃園市○○路某網│級毒品甲基安非│號公路西向18公里(桃│幣壹仟元折算壹││審│咖店廁所內│他命1次。│園縣八德市路段)處時│日;又施用第一││訴├────────┼───────┤,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級毒品,處有期││字│上開時間、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查獲,並扣得供其本次│徒刑陸月,如易││第││海洛因摻入香菸│施用剩餘所持有之第一│科罰金,以新臺││1869││內吸食之方式,│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幣壹仟元折算壹││號││施用第一級毒品│餘毛重0.4328公克)及│日。扣案如附表││︶││海洛因1次。│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第│編號二物證欄所│││││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示之第一級毒品│││││提撥吸管1支。│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提撥吸管壹││││││支沒收。││├─┬──────┴───────┴──────────┤│││自│①謝政展102年10月7日警詢之自白。││││白│②謝政展102年10月7日檢察官訊問之自白。│││├─┼─────────────────────────┤│││書│①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證│②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102年送驗毒品檢體編號對│││││照表。│││││③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102年移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物│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供謝政展本次施用剩餘││││證│毛重零點肆叁貳捌公克)。│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②提撥吸管壹支。│謝政展所有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