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998號聲請人 周東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康醫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於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資料,並表明其正確完整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998號聲請人 周東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康醫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於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資料,並表明其正確完整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