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盜版錄音帶貳佰零肆捲、CD唱片陸佰伍拾貳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在嘉義市○○路○○○號前夜市陳列及販賣如附表所示由他人擅自重製之CD及錄音帶,嗣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二十一時五十分許為警查獲之事實。又被告多次販賣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錄音帶及CD唱片予不特定之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應予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