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