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二七0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二七0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二年確定。惟被告竟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壢金簡字第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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