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五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