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9至39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64至65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吸食器1組,依現行鑑驗方式,均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保管字號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74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6頁)驗餘淨重11.0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0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30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731號卷第91頁)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74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6頁)驗餘淨重0.0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0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30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731號卷第91頁)3注射針筒1支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23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24頁)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15頁)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74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20頁)驗餘淨重0.37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14頁)5吸食器具1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23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24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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