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債權人 洪玉琪 上列債權人洪玉琪因與債務人王 楊麗菊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玉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