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6號再審原告 陳老建
陳楷楨 陳楷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二林鎮公所等人間請求損害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109年度重訴字第4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7萬64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萬2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