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上訴人 莊景惠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續字第12號、106年度偵字第8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諭知上訴人莊景惠提領涂董鉛郵局存款部分之無罪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梁宏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