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許珮瑩 被告 張翠雲
陳增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