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羅居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0月8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3年2月8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3年2月1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琦華┌──────────────────────────────────────────────────────┐│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摩斯汽車旅館│永豐銀行中壢分行│102年3月15日│36,000元│AF六0三00二│││1│││││二││├─┼─────────┼─────────┼───────────┼────────┼────────┼──┤│00│摩斯汽車旅館│永豐銀行中壢分行│102年6月15日│36,000元│AF六0三00二│││2│││││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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