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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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2號聲請人甲○○
號4樓聲請人戊○○聲請人己○○聲請人丁○○聲請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甲○○、戊○○、己○○、丁○○、丙○○請求拋棄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⒈第三順位繼承人之長女、長男(若是戶政單位錯誤,請戶政單位出具錯編之相關文件)。⒉第四順位繼承人。
二、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⒈第二順位繼承人 何朝茂 、 李五未 。⒉第三順位之長女、長男。⒊第四順位繼承人。)
三、聲請人甲○○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所用印鑑相符)。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