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71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利息係自支票之發票日或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