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埔簡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
台幣玖萬零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賴雯婷 就讀明台家商時,向原告訂借就學貸
款共6筆,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並約定於本
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下稱基準日)起開
始,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基準日為93年7
月1日,應還款日為93年8月1日,詎賴雯婷自94年5月1日起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欠尚欠本金142206元、約定利息及違約
金未還,被告丁○○、甲○○為賴雯婷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臺灣銀行高級中
學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戶籍謄本、基本放款利率資料表、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
保證及借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1650元,兩造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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