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47號聲請人陳○○聲請人陳○○上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賴妙玲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賴妙玲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陳○○、陳○○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法第1176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賴炳煌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2年7月
8日死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具狀聲請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
三、經查,被繼承人賴炳煌於102年7月8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人賴妙玲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遺產後,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四、再查,本院於102年10月7日以雲院通家 司瑞決 102司繼字第47號通知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記事戶籍謄本,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卷附之家事法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尚有聲請人所載之子女即長男 賴加 得、次男 賴正國 ,並未拋棄繼承。是被繼承人賴炳煌其第一順位之子女輩繼承人中,尚有 賴加得 、賴正國並未拋棄繼承。揆諸首揭說明,孫輩繼承人即聲請人陳○○、陳○○並未取得繼承權,從而聲請人陳○○、陳○○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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