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承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9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至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承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3月23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院心證已明,並已完成判決書之製作,且自被告行為時起,迄今已逾1年又10個月,有必要提前宣判以維護告訴人之權益,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及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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