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45號原告鼎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素梅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被告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所訂合夥契約有無效原因,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合夥之出資。該合夥契約第20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訟,各合夥人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頁);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