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 楊東霖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被告九逸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泳畯 被告 陳品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