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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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張貴富 被告 張瑛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7,20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及建物價值為準,計算式:(227×253,00)+224,100=5,967,2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0,
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怡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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