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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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交易字第7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