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路2號代表人甲○○
路2號上列受刑人因勞動基準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之規定罪,所處罰金部分,減為罰金銀元壹萬元即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7月19日犯勞動基準法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2日以96年度朴簡字第166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50號),判處罰金銀元2萬元即新臺幣6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