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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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一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所處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犯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七四七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項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