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3、7、8日犯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87、36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於96年7月30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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