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調字第27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97年3月26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已記明筆
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