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他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他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時效完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無付款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間在台南市○○街○○○號,向宗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計值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二千一百十元之籐條一批,並簽發支票二紙抵付貨款,始公司如數交貨,詎經提示均不獲支付,該公司始知受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惟查被告業於七十六年七月一日死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二月九日(九0)刑案紀字第一三七八五號函及被告甲○○戶籍謄本各乙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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