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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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