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叁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柒零公克、零點叁陸公克及零點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包(驗餘淨重各為0.7公克、0.36公克及0.14公克),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為鑑驗後,均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民國94年10月14日調科壹字第020007434號、
94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040003976號及95年3月22日調科壹字第060011368號鑑定通知書共3紙在卷足憑(分見北檢毒偵卷第3頁、甲○戒執一卷第25頁及板檢毒偵卷第34頁),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