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103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麗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