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李沅容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台內訴字第10202423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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