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告 林大木 即慶懿資訊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大木即慶懿資訊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