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54號原告 楊朝全 訴訟代理人 楊定泰 被告達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仲偉 被告銘竣鷹架工程行即 許芳慈
王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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