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周**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分
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就債務人 周志鴻 之被繼承人周
**之全體繼承人等就被繼承人周**所遺留之不動產(即坐落
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於
民國101年3月19日向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以101年虎地
資字第017050號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由周**之
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惟依原告所陳事實理由觀之,係
以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而聲請法院撤銷,故本件調
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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