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游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壹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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