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埔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被 告 合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信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