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1號原告宏禧電機技師事務所代表人 王志琦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人 林志峯 (處長)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