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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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胡晉齊 即鑫順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何俊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31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15號│├─┬────┬───┬────┬─────┬─────┬───────┬─────┤│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華洲營造│鑫順企│高雄銀行│000000000│148,365元│106年11月15日│ABP0000000│││股份有限│業社│營業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