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鍾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0,914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1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6%)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6%)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盧烽池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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