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76號聲請人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泰 相對人 柯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1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41,855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件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2月24日成立92年度訴字第379號給付貨款和解筆錄內容。
(五)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柯金樹,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441,855元,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2年2月24日作成和解筆錄,由相對人每月20日償還20,000元,如連續三期未付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95年初即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761,855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匯理法律事務所函、郵件回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2月24日和解筆錄各1件(以上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 樹子 腳││0000-0000│建│1,423│10000分之21│├─┼───┼────┼───┼───┼──────┼─┼─────┼──────┤│2│臺中│南區│樹子腳││0000-0000│建│559│10000分之21│├─┼───┼────┼───┼───┼──────┼─┼─────┼──────┤│3│臺中│南區│樹子腳││0000-0000│建│4,953│10000分之21│├─┼───┼────┼───┼───┼──────┼─┼─────┼──────┤│4│臺中│南區│樹子腳││0000-0000│建│1│10000分之2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164│臺中市南區樹子│住家用│9層:91.39│陽台:6.38│全部││││腳段0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合計:91.39││││││0000-0000│16層樓│││││││0000-0000││││││││0000-0000地號│││││││├───────┤│││││││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173號9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6,64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3││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680.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8分之1│└───────────────────────────────────────┘